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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 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 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 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 成部分。  — 1 —第四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 务。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思想工作;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 设;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维 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 实战时动员的有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 护群众,支援前线;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 (十)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 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对在民  — 2 —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省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军分区、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 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 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 是实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 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 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 协助军事领导指挥机关 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 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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