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 (2003年9月24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 第四章 技术合同 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 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 交易及其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知识产权等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技术市场管理、监督和服务工 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逐步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鼓励并支持科 技人员从事技术交易及其服务活动;鼓励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 务机构,加速科技成果的交流和转化。 第五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 术、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 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但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 2 —第六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依法获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属于合法 所得,受法律保护。 技术交易当事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准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产权转让、技术承包等活动。 第八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 交易。 第九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出让方必须是所提供技术的 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必须保证 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受让方必须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技术交易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 术而与 之进行技术交易的,属于侵害他人技术权益,必须承 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 垄断技术和 妨碍技术进步;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3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