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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4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 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条例。 自治县县城是指县城建成区所确定的范围。建成区是指在 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 具备的地区。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1 —公安、工商、交通、民政、卫生、水利、环保、畜牧等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县城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须经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 装饰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要求。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 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禁止在建成区内新建棚厦。 第五条 在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 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 架设各类线路,张贴宣传品; (三)从阳台、门窗向外泼洒污水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在主要街路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五)采摘观赏林木花果、践踏草 坪、穿行绿篱、攀树、 折枝、剥树皮,在树上 刻画、钉挂物品、 拴系牲畜; (六)在临街和 住宅小区内经 营性屠宰禽畜,店前摆放畜 头、畜皮;露天设炉灶加工食品、在 非指定地 点露天烧烤食 品; — 2 —(七)在主要街路 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 驶各种车辆、 修车洗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占道经营; (八)向 河道倾倒垃圾、残 土、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 废 弃物; (九)破坏县城景观灯饰、市政设施和卫生设施; (十)在 居民区内利用 音响设备 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 和高声叫卖;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六条 建筑工地须设 置标准围挡。泥浆、渣土、废料应按 要求排放或随时清运。工程竣工后10日内完成场地平整、 硬 覆盖,按规划要求 完成绿化和其他 配套设施。 禁止在城区内路 面上直接搅拌沙浆、混凝土。 第七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 饲养家禽、家畜,城 郊居民饲养 的家禽、家畜必须 圈养。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践踏草 坪,其主人应 随时清理宠 物粪便。 第八条 在县城内 运输残土、垃圾、 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 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进入县城的畜 力车应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 不得污染路 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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