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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 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 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 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 ,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分 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签订的 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 2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 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总工会、区域(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 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 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 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 当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 案。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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