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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 (2002年11月11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 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 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草地资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 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草原防火是指自治县境内天然草原和 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 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主管草原防火工 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 作。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检查和监督区、乡 (民族乡)、镇、村、农牧场及 — 1 — 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草原防火法规、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 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制定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公 约。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四)协调区、乡 (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 的草原防火工作事项;协调自治县行政区域交界地区草原防火 事项,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 (五)讨论决定有关草原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区公署、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成 立草原防火委员会,各村成立草原防火领导小组。 各级草原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并建立 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 灭火知识,制定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 施。 (二)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各级草原防火组织实行草原防 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草原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 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 2 —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 通知辖区内各级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挥 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火措施,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全 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草原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草原火灾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草原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各村组建义务扑火队,定期 进行培训和防火 演练, 做到组织健全、应急到位。 第七条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草原防火 期,1月1日至4月30日为草原火 险期,3月至4月为高火险 期,11月为草原防火宣传月。 第八条 防火期内 禁止在草原及人工草地上 使用明火、扫墓 烧纸、野炊和燃放鞭炮。牧民生 活性用火或按照民族习俗实行 火葬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用火,并 采取必要的防火措 施,用火后必须彻 底熄灭余火。 第九条 自治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草原防火期内 依法对进 入辖区内草原的 机动车辆和人员 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条 自治县各级政府根据实际 需要,有 计划地进行草原 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火灾 易发区的制 高点上设 置防火逜望台(塔);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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